封堵气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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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潜水时气瓶被潜友恶意关闭】法律拒绝这种漠视别人的生命的玩笑

来源:开云平台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3-10-30 10:20:49

  原标题:【热点话题#潜水时气瓶被潜友恶意关闭#】法律拒绝这种漠视别人的生命的玩笑

  9月11日,来自广州的潜水爱好者俞先生在菲律宾潜水胜地PG岛水下15米深处,他身背的压缩空气瓶阀门被另一名绰号“T仔”的潜水员悄悄关上。随后他经历了生死攸关的数十秒,在潜导的帮助下才重新打开气瓶阀门,重新吸入氧气的那一刻,他已经连呛几口海水,胀红了双眼。

  俞先生本想息事宁人,没想到第二天“T仔”又故技重施,关闭了另一位潜友东海的气阀。他这次的行为造成东海严重的身体不适,东海强烈要求曝光他的这一行为。

  “T仔”的行为曝光后,受到了广大网友的谴责,他本人通过微信等多个渠道做了道歉,声称自己只是开玩笑、恶作剧。目前,潜水组织已正式吊销了他的潜水证。

  对于这件事情,很多网友认“T仔”的行为属于杀人未遂。如果是故意杀人未遂,那么根据我们国家法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潜水作为一项关乎生命安全的高危运动,不仅是身处水底随时会有溺水的风险,更因水底的巨大压力会给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逆转的危害。

  据专业潜水教练介绍:“对于7米到15米这样一个深度,正常上浮是要停留一段时间进行减压的,如果冒然上浮,极容易导致减压病,全身器官也许会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危及到生命。”

  一旦空气瓶被关闭,吸不到氧气,潜水员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那就只能在溺亡和快速上浮中作出选择,而无论哪个选择,都会危及生命。

  该起事件中的“T仔”是接受了专业潜水训练的潜水员,当然知道潜水过程中关闭他人气瓶阀门会导致危及生命的风险。

  确实,正常的情况下,恶作剧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刑法上的犯罪,哪怕真的发生了损害结果,那往往也只是过失。

  但是,如果恶作剧的内容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比如将高压气泵塞入他人肛门充气,拿枪对准人扣动扳机,在无护栏的高楼边缘推人下去,在野生动物园的老虎区打开他人的车门,以及本次事件中在水下15米关闭他人的气瓶……

  这些行为会给别人的生命安全带来极高的、难以避免的危险,只要做了,就没法以恶作剧、开玩笑来开脱。

  潜水运动与陆上活动不同,即便是专业运动员也有一定风险。水下关闭他人气瓶阀门是对别人的生命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且被关气瓶的潜水人员均系新手,经验不足,手忙脚乱,可能会引起难以处理的后果甚至死亡, “T仔“明显是接受了专业训练的潜水员,他对于对于潜水过程中偷偷关闭他人气瓶会危及别人的生命存在着充分的、完整的认识。”

  律师称,《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律师说, “开玩笑本身,恰恰表明他的故意行为,不能认为是过失。“T仔”在主观上并无避免损害发生的任何意图,而是在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在客观上正在实施杀人,实际上已经符合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要件规定,足以定罪量刑。由于同行教练等人员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未导致两名潜水人员发生难以处理的后果,这是行为人刘某意志以外问题造成,属于犯罪未遂。”

  小贴士:从刑事法律上说,“故意”是明知有危险而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明知后果有几率发生而轻信能避免。

  2、微博认证为前检察官、前央企法律顾问、现律师的大V@平骧发布微博称,“深潜时关别人氧气瓶,不管他怎么解释,涉嫌犯罪是一定的了。”

  该案受害人以“T仔“”涉嫌故意杀人向国内警方报案,但这事发生在海外,国内能管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当然是三年以上,而无论世界哪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认为故意杀人会无罪。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无论“T仔”是什么国籍,选择向被害人俞先生居住的广州警方报案无疑更为稳妥。

  原标题:【热点话题#潜水时气瓶被潜友恶意关闭#】法律拒绝这种漠视别人的生命的玩笑

  9月11日,来自广州的潜水爱好者俞先生在菲律宾潜水胜地PG岛水下15米深处,他身背的压缩空气瓶阀门被另一名绰号“T仔”的潜水员悄悄关上。随后他经历了生死攸关的数十秒,在潜导的帮助下才重新打开气瓶阀门,重新吸入氧气的那一刻,他已经连呛几口海水,胀红了双眼。

  俞先生本想息事宁人,没想到第二天“T仔”又故技重施,关闭了另一位潜友东海的气阀。他这次的行为造成东海严重的身体不适,东海强烈要求曝光他的这一行为。

  “T仔”的行为曝光后,受到了广大网友的谴责,他本人通过微信等多个渠道做了道歉,声称自己只是开玩笑、恶作剧。目前,潜水组织已正式吊销了他的潜水证。

  对于这件事情,很多网友认“T仔”的行为属于杀人未遂。如果是故意杀人未遂,那么根据我们国家法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潜水作为一项关乎生命安全的高危运动,不仅是身处水底随时会有溺水的风险,更因水底的巨大压力会给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逆转的危害。

  据专业潜水教练介绍:“对于7米到15米这样一个深度,正常上浮是要停留一段时间进行减压的,如果冒然上浮,极容易导致减压病,全身器官也许会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危及到生命。”

  一旦空气瓶被关闭,吸不到氧气,潜水员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那就只能在溺亡和快速上浮中作出选择,而无论哪个选择,都会危及生命。

  该起事件中的“T仔”是接受了专业潜水训练的潜水员,当然知道潜水过程中关闭他人气瓶阀门会导致危及生命的风险。

  确实,正常的情况下,恶作剧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刑法上的犯罪,哪怕真的发生了损害结果,那往往也只是过失。

  但是,如果恶作剧的内容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比如将高压气泵塞入他人肛门充气,拿枪对准人扣动扳机,在无护栏的高楼边缘推人下去,在野生动物园的老虎区打开他人的车门,以及本次事件中在水下15米关闭他人的气瓶……

  这些行为会给别人的生命安全带来极高的、难以避免的危险,只要做了,就没法以恶作剧、开玩笑来开脱。

  潜水运动与陆上活动不同,即便是专业运动员也有一定风险。水下关闭他人气瓶阀门是对别人的生命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且被关气瓶的潜水人员均系新手,经验不足,手忙脚乱,可能会引起难以处理的后果甚至死亡, “T仔“明显是接受了专业训练的潜水员,他对于对于潜水过程中偷偷关闭他人气瓶会危及别人的生命存在着充分的、完整的认识。”

  律师称,《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律师说, “开玩笑本身,恰恰表明他的故意行为,不能认为是过失。“T仔”在主观上并无避免损害发生的任何意图,而是在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在客观上正在实施杀人,实际上已经符合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要件规定,足以定罪量刑。由于同行教练等人员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未导致两名潜水人员发生难以处理的后果,这是行为人刘某意志以外问题造成,属于犯罪未遂。”

  小贴士:从刑事法律上说,“故意”是明知有危险而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明知后果有几率发生而轻信能避免。

  2、微博认证为前检察官、前央企法律顾问、现律师的大V@平骧发布微博称,“深潜时关别人氧气瓶,不管他怎么解释,涉嫌犯罪是一定的了。”

  该案受害人以“T仔“”涉嫌故意杀人向国内警方报案,但这事发生在海外,国内能管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当然是三年以上,而无论世界哪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认为故意杀人会无罪。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无论“T仔”是什么国籍,选择向被害人俞先生居住的广州警方报案无疑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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